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510号
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1RTRTJ0D,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西路2号18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莎,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913234X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道锡协路20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813025XC,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芜湖鑫峰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0GHD61,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金都檀宫小区2幢3-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合肥市新久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7093675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工业园庐巢路58KM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鑫峰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市新久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鑫峰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市新久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鑫峰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市新久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陆 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