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4283号
原告:安徽***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裕溪口工房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9759486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路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2795487D。
法定代表人:叶长有,董事长。
被告:******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813025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 俊
书 记 员 谢 隽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