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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与黟县某某驿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023民初33号 原告:******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813025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黟县**驿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宏村镇龙江村墩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33669320XC。 法定代表人:姜皓,执行董事。 原告******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叶公司)与被告黟县**驿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欣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立即***公司支付工程款766000元及利息11490元(以76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9月17日起暂算至2019年12月17日,应算至款清之日止);2.欣叶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折价及工程转让款享有优先权;3.**公司承担本案的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公司与欣叶公司签订《黟县**驿墅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欣叶公司将黟县**驿墅酒店1-5#楼、综合楼、商务楼、客房区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发包给欣叶公司,并约定**楼外框进场付该栋楼暂估总价的10%,**楼外框全部安装完成付至该楼暂估总价的30%;**楼门窗内扇进场付至该栋楼合同暂估总价的50%,**楼内扇全部安装完成付至该栋楼合同暂估总价的70%;完成全部工程后,双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的十个工作曰内,**公司***公司付至合同暂估总价的80%;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公司支付至最终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4个月),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同时退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欣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黟县**驿墅酒店1-5#楼、综合楼、商务楼、客房区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并交付,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并未依照约定按期支付全部工程价款。2019年9月16日,**公司与欣叶公司共同确认工程价款共计1840000元。**公司共支付工程价款1074000元,尚欠766000元。欣叶公司认为**公司欠付工程款已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欣叶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营业执照、施工合同、工程报价单、结算书及结算汇总表,**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欣叶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本案审理过程中欣叶公司因申请保全**公司财产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欣叶公司与**公司所签《黟县**驿墅酒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欣叶公司完成相关工程内容后,**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应赔偿欣叶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因案涉工程未过质保期,故应付工程款为总工程价款的95%即674000元(1840000元*95%-1074000元),欣叶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案涉工程价款付款期限按合同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且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项目决算时间是2019年9月16日,则**公司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应为2019年9月30日前,则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欣叶公司起诉时间是2020年1月,在6个月的期限内,对欣叶公司要求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黟县**驿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74000元及利息(以67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在766000元范围内对黟县**驿墅酒店1-5#楼、综合楼、商务楼、客房区的折价及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 三、黟县**驿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7元,由黟县**驿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