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9)皖10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14780元,未执行到位946828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