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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某有限公司;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29207号原告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9月18日撤诉时间2025年10月31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台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