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城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539号
原告: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长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原告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慧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严 岑
书 记 员 方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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