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城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兴康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财保423号
申请人: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长贵,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长兴康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施学成,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长兴康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9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申请人浙江长兴康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9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在申请人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后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员 施前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霍中海
书 记 员 江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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