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城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和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5639号 原告: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毗山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和平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庄里村南阳自然村。 负责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和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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