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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共梁平县委党校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599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党校,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8451827605D。 法定代表人:***,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回龙路86号4幢33层5(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568762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8747232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原告***与被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党校、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