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599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党校,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8451827605D。
法定代表人:***,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回龙路86号4幢33层5(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568762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8747232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原告***与被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党校、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