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民初6071号
原告:***,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鑫桥中路4号院3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