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650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祥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大兴区兴丰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鸿祥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