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景天恒(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鸿祥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650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祥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大兴区兴丰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鸿祥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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