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民初301号
原告***,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东,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6894681D,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58号**·星光广场综合楼十三层1301、1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欣远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PH1HP7N,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58号**·星光广场综合楼十三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煜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坤,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原告***诉被告广西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欣远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农群惠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