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81民初4490号
原告:桂林荔浦云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沙洞滨江新城C区(综合大市场31栋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MA5LB5AG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4月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58号**·星光广场综合楼十三层1301、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689468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桂林荔浦云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桂林荔浦云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荔浦云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桂林荔浦云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