嵘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沂利泓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401民初78号之一 申请人:新疆沂利泓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7YXKRXM,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大道创新孵化基地2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25271505B,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大厦C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疆沂利泓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2023)兵0401民初7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的应付案款及银行存款共计6000000元。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沂利泓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口头裁定准许撤诉,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的应付案款及银行存款共计60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沂利泓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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