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0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25271505B,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大厦C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照,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亮,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住福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28754965E,住所地新疆北屯市物流园区光明路1号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会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8QPXX7K,住所地新疆北屯市顺通路2055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会计。
上诉人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照、**亮、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00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瑾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