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民初2254号
原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众创空间1层106-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074222584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明盛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069344309X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明盛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60.00元,减半收取计37,680.00元,由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