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5755号
原告:乌鲁木齐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滨河北路西巷121号74幢1-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B6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振 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娜地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