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河滨巷2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董事长。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2022)新0106诉前调书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127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在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