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沙洲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河滨巷2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董事长。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2022)新0106诉前调书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127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在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