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恢8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B609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民终50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363989.76元(其中本金358708.76元,执行费5281.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