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田市***电工电料销售部,住所地新疆和田市火车站社区乌鲁木齐北路562号果唯善物流园1-2-1号。
经营者:***,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火车站社区。
被执行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B6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396.83元,执行费506.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40396.83元。
本院在和田市***电工电料销售部申请执行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我院均已冻结,此外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于2023年5月25日经过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我院于2023年7月13日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40396.83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王 在 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