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03执1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7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执行人:海南苏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宇路×××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苏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海南苏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0929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413.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出境。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房产和土地以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183.18元,其名下有一辆×××***牌汽车,除上述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上述账户,本院已经于2019年10月20日以102342.94元为额度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由于存款数额很少,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不再扣划;其名下有一辆×××***牌汽车,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日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由于无法找到该车辆,无法实际扣押。
截止2019年12月9日,本案执行到位的金额为0。
本院认为,强制执行是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出境。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发现,除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少量存款和一辆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数额很少的存款,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不再扣划;其名下有一辆×××***牌汽车,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日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由于无法找到该车辆,无法实际扣押。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