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甬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市甬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奉化市星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14698号之一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56703480XA)。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578-582号。
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甬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为91330203724065969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碶闸街58号1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奉化市星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为9133028376146757XG)。住所地:奉化市溪口中兴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甬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市甬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奉化市星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