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圣马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省圣马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11331号
原告:河南省圣马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魏庄起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留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婷,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第三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晋宁县上蒜镇塑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仁燕。
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原告河南省圣马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原告虽主张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本院辖区,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至本案起诉时被告***居住于原告诉状所载的昆明市官渡区华洋五金机电城C区9幢42号商铺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该地址并非被告***经常居住地,进而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即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