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8901号
原告:周口市川汇区一棵淞装修店,经营场所川汇区**医院东楼北侧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02MA476MG99U。
经营者:孙扩生,系该装修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新城***佳苑小区6幢1层1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6827418684。
法定代表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小桥街道庆丰街景园***都9号楼门面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2LB5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口市川汇区一棵淞装修店诉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川汇区一棵淞装修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4.79元,由原告周口市川汇区一棵淞装修店负担。
审判员 毛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