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976号
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克热木,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合日**·阿卜杜力江,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28226827418684。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克热木诉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克热木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克热木以证据不足,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克热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1.8元,减半收取计1665.90元,由阿力木江·阿卜杜克热木负担。
审 判 长 艾 乃 丽 · 阿 力 木 江
人民陪审员 ******·***尔荪
人民陪审员 图尔***提·***尔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茅 信 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