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8326号
原告:丁消,男,汉族,1995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工厂,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生,住太康县。
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巴州焉耆县新城***佳苑小区6幢1层1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6827418684。
法定代表人:**新,系公司法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消、***、***、***诉被告孙工厂、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09日立案受理。原告丁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消、***、***、***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