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亚世纪工程有限公司

焉耆县某某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6财保114号 申请人:焉耆县**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焉耆县**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7,207.84元,并以人保财险巴州分公司×××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焉耆县**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7,207.84元。 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申请费2,256.04元,由申请人焉耆县**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单    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