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743号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888号海通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35840179X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小桥街道庆丰街景园***都9号楼门面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2LB5X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新城***佳苑小区6幢1层1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682741868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柳 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