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民特24号
申请人:韶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武江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韶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公司称:请求撤销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裁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韶曲劳人仲案终字[2020]21号仲裁裁决第一项。事实与理由:***于2019年8月到**公司上班,工种为杂工(保洁员),每月工资2500元,8小时工作制,不包吃住,试用期三个月。2019年9月11日,***擅自离开工作范围,跑上二楼摔下受伤,***属违规作业,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公司承担管理不当的相应责任。***在仲裁阶段主张的工资收入5000元,实际包括了2019年8月和9月两个月的工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提交了全体员工于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表,已经明确了所有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裁院误将***两个月的工资认定为一个月工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重新计算。同时,赔偿金额应减去***承担主要责任所对应的金额。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诉仲裁裁决书的第一项。
被申请人***辩称:本人于2019年8月8号进入**公司工作,工种为杂工,并非是保洁员,工资是按定额计算。本人于2019年9月11日发生事故,从入职到事故发生的时间为1个月零3天,**公司不可能支付两个月工资。本人在2019年8月份的工资实际收入为6980元,其中公司通过银行发放了5000元,同事***转交了1980元给本人,本人现在认可工资为5000元。**公司提交的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表是其自行编制,其中2019年3月份的工资表显示本人工资为2500元,这与本人实际入职时间不符。据此,**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公司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裁院作出韶曲劳人仲案终字[2020]21号仲裁裁决:一、**公司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遭受事故伤害计发的工伤补偿待遇合计143675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二、**公司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给***;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裁院还在裁决书最后明确告知: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则只能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公司根据上述指引向本院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从而引发本案。
本院认为,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案应审查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公***裁裁决误将***的两个月工资总收入5000元认定为一个月工资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的申请理由并非是上述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故对**公司提出的撤销本案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公司提出的***违规作业,不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等问题,属于实体处理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韶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韶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唱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