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1772号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京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石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74元,撤诉减半收取48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