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1772号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京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石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74元,撤诉减半收取48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