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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交通运输局、河北某某秦高速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3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发西区***38号。 法定代表人:房国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秦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发西区***村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宽城龙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东川乡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宽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东川乡东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宽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东川乡东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东川乡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宽城龙跃铁矿。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东川乡庙岭村。 法定代表人:***,该矿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承秦高速公路**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发区交通局**市物流中心综合业务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河北***秦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承秦管理处)因与被申请人宽城龙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矿业)、宽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宽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及二审上诉人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矿业)、宽城龙跃铁矿(以下简称龙跃铁矿),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河北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承秦高速公路**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终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交通局、承秦管理处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1.新证据《宽城**矿业有限公司东川铁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足以证明该矿山的可采储量已基本开采殆尽,承秦高速公路的修建对案涉矿山的生产没有造成影响。2.新证据卫星图足以证明2009年**矿业使用的是西湾子尾矿库,西伍沟尾矿库在高速公路建设前已停用,承秦高速公路没有压覆西伍沟尾矿库,对尾矿库的使用未造成任何影响。(二)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案涉五家矿业公司的矿产资源统一整合至**矿业后,共同使用一个采矿许可证采矿,缺乏证据证明。**矿业为案涉铁矿矿业权人,龙源矿业、龙泉矿业、**矿业、龙跃铁矿无权在案涉矿区进行采矿。2.一审、二审判决认定龙泉矿业、**矿业、**矿业整体停产与承秦高速公路的修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缺乏证据支持。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因承秦高速公路压覆案涉矿区导致五矿业公司不能开采并致整体停产。且龙源矿业的西伍沟尾矿库是违法的尾矿设施,按规定不能使用。(三)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诉讼主体错误。本案是因压覆矿产资源引发的诉讼,只有合法采矿权人才能作为原告,一审法院将五矿业公司均列为原告错误。同时,**交通局系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并非项目业主,不应承担补偿责任。2.本案系压覆矿产资源损失的索赔纠纷,但一审、二审判决不包括用于补偿矿产资源损失的内容,先行判决割裂当事人诉讼请求,导致判决错误。3.一审、二审判决错误适用《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认定压覆范围错误。依据该办法,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已设置采矿权的露天矿山并非绝对禁止开采,更未规定10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运行尾矿库。案涉高速公路穿越不足5%的矿区,不会产生矿山全部关闭的必然后果。且本案二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生效裁判冲突。4.一审、二审法院以压覆矿产资源损失评估期过长为由而先行判决,本案已经补偿直接损失,如果再按矿业权价值补偿,将导致国有资产巨大损失。5.本案应属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龙源矿业、龙泉矿业、**矿业、**矿业、龙跃铁矿根据合同约定需在穿越矿区路基及其安全角宽度范围内停止开采。即使没有得到补偿,也是补偿主体未履行合同义务所致。**交通局、承秦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龙源矿业、**矿业、**矿业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交通局、承秦管理处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一)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是否存在压覆以及是否需要补偿;(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有误。 (一)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 本案**矿业是集采选为一体的矿业公司,矿区范围内各公司的采矿设备、选厂、办公设施以及共用的尾矿库,均纳入了**矿业申请办理采矿证前的环评手续中,成为**矿业五个采区的采矿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的组成部分。其他四公司作为实际承包人开采铁矿,均有投入,因压覆行为造成其实际采矿权利受损,有权主张相应权利。**交通局在案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及相关债务转让过程中均以业主身份出现,系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承秦高速公路行使业主相关职责,一审、二审法院将其列为被告并无不当。**交通局、承秦管理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是否存在压覆以及是否需要补偿的问题 **交通局出示的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批复》说明其已履行了报批手续,并得到了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批复内容对案涉铁矿被压覆造成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龙源矿业、龙泉矿业、**矿业、**矿业、龙跃铁矿因矿区被压覆无法正常生产,且于2013年至2014年前后自行组织生产失败,并于2014年彻底停产。河北省宽城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17日垫付1500万元给付了龙源矿业,明确是对高速东川互通连接线压矿的补偿。承秦管理处与**交通局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宽城**矿业有限公司东川铁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用以证***高速公路修建并未影响矿山生产。但该报告所依据的数据参数在一审、二审中已提交,且该报告的主要用途是采矿许可证延续年检,不能作为认定公路建设是否影响矿山生产的依据。另,2009年8月30日,承秦管理处委托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对承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进行了调查评估,结论为:其中对**矿业(当时的采矿权人)压覆面积为446085平方米,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对《**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做出评审意见书,对该报告予以确认。上述材料均表明压覆事实存在。尾矿库是开采铁矿必须的设施,涉及压覆行为不能使用,亦应予以相应补偿。本案虽然部分采区与高速公路直线距离超过300米,但开采系综合复杂程序,矿口无法进入,尾矿库无法使用导致实际无法开采,且压覆范围系一、二、三采区的事实亦经原河北省宽城县国土资源局认可,与另案具体案情不同,故本案不存在与另案裁判矛盾问题。**交通局和承秦管理处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其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 首先,本案系压覆矿产资源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龙源矿业、龙泉矿业、**矿业、**矿业、龙跃铁矿由于被高速公路压覆矿产资源,导致矿产无法正常开采、尾矿库无法使用,应当得到补偿。一审、二审法院以财产损害纠纷审理本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其次,因压覆矿产资源需补偿的范围应限于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本案就部分损失先行判决,并无不当,另案补偿则应根据前述补偿范围合理确定。**交通局、承秦管理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交通局、承秦管理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交通运输局、河北***秦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朱 婧 审 判 员 叶 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