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1841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皓,保定市莲池区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石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073708739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672元、施救费1050元、交通费286元等总计110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1月7日01时40分驾驶冀D×××××***小型轿车在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正常行驶,在行驶至***左侧中央水泥隔离墩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驾驶的车辆受损。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该高速路段的管理机关,对高速路上的散落物没有及时清理,致使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对于原告各项损失,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于2020年11月7日驾驶冀D×××××***小型轿车在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发生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该路段的管理运营单位为河北京石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状所列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