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泰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泰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格瑞特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292号
原告:德州市泰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永红,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格瑞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德州市泰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格瑞特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德州市泰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州市泰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山东格瑞特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之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市泰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德州市泰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