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财保2号

申请人: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京华城路321号(和美第)47-101。

法定代表人:武正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习海,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园,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三盛国际广场4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荣华。

申请人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扬州邗江支行(银行账号:46×××72)、兴业银行扬州华利社区支行(银行账号:40×××28)的银行存款168558元。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扬州邗江支行(银行账号:46×××72)、兴业银行扬州华利社区支行(银行账号:40×××28)的银行存款16855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圆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