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田,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和美第)47-101。
法定代表人:武正久。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苏108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协议内容,被告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791271元并承担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之前给付***30万元;于2022年1月28日前给付20万元;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于2022年7月30日前给付。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81执145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元山
审判员  周凤祥
审判员  许翠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邢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