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939号
原告: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0037780040105,住所地在扬州市京华城路321号(和美第)47-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30日,原告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