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昊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天昊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京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5270号
原告:淄博天昊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王朱路**。
法定代表人:耿龙海,董事长。
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京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105360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流泉路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296858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女,1964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淄博天昊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淄博天昊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96873.56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596873.56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3873元);2、判决被告***、***、**对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争议标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山西省保德县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特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山西省保德县境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被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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