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昊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天昊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京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5执保1413号
申请人:淄博天昊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王朱路**。
法定代表人:耿龙海,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京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105360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流泉路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296858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天昊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746.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淄博天昊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天昊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746.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3824元,由申请人淄博天昊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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