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执92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龙门街道龙门开发区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424300506。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26民初643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成国
审判员 王怀东
审判员 张 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