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执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龙门开发区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424300506。
法定代表人:冯连祥,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建材大厦1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974209015。
法定代表人:徐培植,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月4日生,住白广路××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26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依旧未履行,经查,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以(2022)鲁1426执9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邱庄支行处银行存款79070元、2022年8月12日以(2022)鲁1426执9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鼓楼支行银行存款20048.94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邱庄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鼓楼支行处银行存款82682元至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侯志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高潮
书 记 员 聂宪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