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龙门开发区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424300506,联系电话:186××******。
法定代表人:冯连祥,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建材大厦1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974209015。
法定代表人:徐培植,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月4日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26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591.6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侯志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高潮
书 记 员 聂宪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