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执9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龙门开发区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424300506。
法定代表人:冯连祥,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建材大厦1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974209015。
法定代表人:徐培植,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月4日生,住白广路××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26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以(2022)鲁1426执9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邱庄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鼓楼支行处银行存款121591.6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8月27日,以(2022)鲁1426执9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邱庄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鼓楼支行处银行存款8268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颐安家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侯志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高潮
书 记 员 聂宪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