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执14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连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21)鲁1426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清花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合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