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643号
申请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住济南市。
申请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名下价值17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3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崔来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