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426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正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正合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26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5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天津正合商贸有限公司、***各负担1205元、执行费77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3年2月2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天津正合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2023年2月20日、5月17日、7月31、8月7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天津正合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进行全面查询。经查询天津正合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津C2××**车辆、***名下有车牌号为津JL××**车辆,以上车辆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正合商贸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3月29日,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已查封,因数额较小,暂不处置。 4、2023年3月30日,本院委托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3年8月11日,本院委托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天津正合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正合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查询被执行人天津正合商贸有限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拟查封该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信息,经核实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名下的享有的债权信息。 7、因被执行人天津正合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天津正合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3年8月16日,本院向申请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终本程序告知书,通报本案执行情况,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未执行到位货款5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天津正合商贸有限公司、***各负担1205元、执行费773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26民初19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