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426执恢4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龙门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17125元、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2025年1月6日、2025年2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情况,发现并实际划拨到位其名下存款104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在(2022)鲁1426执141号案件中应过付的款项,冻结期限自2024年3月8日至2026年3月7日,因该款项为***、***共有,暂未查明被执行人***所占份额,故本院暂时无法划拨。 四、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通过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通过济南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报本案执行情况,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查阅卷宗,全面了解并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因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已执行到位1046元,尚有未执行到位金额1216079元、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已经执行到位或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