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1334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三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1212室。
法定代表人:李鼎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三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另外,**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郝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