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0执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三街嘉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炜,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昱,执行董事
关于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0执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兆纯连
审判员  杨成伟
审判员  张静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