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金岩和嘉能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金岩和嘉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296号裁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金岩和嘉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共执行回款项195473元,扣缴执行费2745元,其余19272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296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审判员 谭政廷
二0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