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盈丰钢结构铸钢件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盈丰钢结构铸钢件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8民初296号
申请人:**盈丰钢结构铸钢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黄河路经济技术开发区18号。
被申请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建工大厦10楼。
原告**盈丰钢结构铸钢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盈丰钢结构铸钢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38093.86元财产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盈丰钢结构铸钢件制造有限公司以300000元人民币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保全金额1738093.8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王占义
人民陪审员  李方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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